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3民初1089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福集镇冱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99528121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县得胜镇迎宾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733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周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