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1民初871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冱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99528121X。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刚,男,1988年2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