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7号10幢15层15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延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联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6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上述调解书,一、双方确认亚光公司结欠新广联公司货款568117.2元。二、双方一致同意亚光公司向新广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58428元。三、双方一致同意亚光公司向新广联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四、案件受理费6572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72元,已由新广联公司预交,由亚光公司负担。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亚光公司合计应向新广联公司支付678117.2元,该款亚光公司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5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1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178117.2元,结清。如亚光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新广联公司有权就678117.2元的未付余额一并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亚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亚光公司支付578117.20元。本院已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亚光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亚光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亚光公司未予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与被执行人亚光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亚光公司尚结欠新广联公司货款等合计398117.2元。此款亚光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支付80000元。余款自2021年6月起每月归还60000元。2021年10月付清余款78117.2元。二、本案和解期间强制措施不解除。三、本案执行费8181元由亚光公司负担。如亚光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新广联公司有权就扣除该协议签订后已付款后的余额申请对(2020)苏0205民初6642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与被执行人亚光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执1408号的执行案件。
如被执行人亚光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陆文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秦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