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淑兰,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鸿,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7号10幢15层15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延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联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亚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6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亚光公司应向新广联公司支付578117.2元。因被执行人亚光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4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1)苏0205执1408号。在首次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该案共计执行到位463000元;另外,该案收取执行费8181元。2022年4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118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亚光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19日、2022年6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书。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查得被执行人亚光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未查得被执行人亚光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未查得被执行人亚光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得被执行人亚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
5.未查得被执行人亚光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5月6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亚光公司住所地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进行委托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亚光公司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亚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6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亚光公司行使申请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亚光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亚光公司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亚光公司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18000元,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8181元已在首执案件中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亚光公司是否有履行债权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亚光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亚光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亚光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6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亚光公司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亚光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亚光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