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融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3762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聪,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融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锡北镇张泾泾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燕红。
被告:**,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融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计6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诉讼费用1257元,由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宇平
书 记 员 俞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