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2民初3843号
原告:天津华勘基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瑞西路67号(办公楼215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天津华勘基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杨桂军
审判员钟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