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辖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审被告:天津华勘基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广瑞西路67号(办公楼215房间)。
法定代表人:贺占海,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勘基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3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秀玲
审判员 王伟杰
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