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万港城6幢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77146622D。
法定代表人:谭建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全朋,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文,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55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3840.8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02日至2022年7月01日。
二、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70×××10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
三、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4_1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
四、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72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五、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82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六、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11×××05_60007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七、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60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八、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02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九、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35×××65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80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十一、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11×××89_60011账户内存款人,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十二、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54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十三、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3×××25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十四、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2×××10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十五、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6×××83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5784.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智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榆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