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1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万港城6幢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77146622D。
法定代表人:谭建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全朋,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文,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7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2817.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智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榆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