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1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万港城6幢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77146622D。
法定代表人:谭建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全朋,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文,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号。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35×××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784.7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80账户内存款人民765784.77
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11×××89_600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784.77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784.77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3×××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784.77元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784.77元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7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784.77元的冻结。
八、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784.77元的冻结。
九、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40.84元的冻结。
十、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11×××05_60007账户内存款人民765784.77元的冻结。
十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784.77元的冻结。
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784.77元的冻结。
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784.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智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覃榆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