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雅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14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万港城6幢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77146622D。
法定代表人:谭建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全朋,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军崇,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雅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圩镇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5886261699。
法定代表人:李秀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奕聪,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雅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奕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80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股权、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预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已划拨被执行人杨奕聪财付通账户内1832元(执行费)外,其余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另,已查封被执行人杨奕聪名下车牌号为桂AS××××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4859284.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51243元(已划拨执行费1832元)外,剩余部分尚未得到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世林
审判员  韦福义
审判员  方伟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