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港市港北区盛景钢管租赁服务部、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802民初227号
原告:贵港市港北区盛景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竹木市场A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NRNYR42。
经营者:覃景,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
被告: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万港城6幢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77146622D。
法定代表人:谭建乐。
原告贵港市港北区盛景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广西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贵港市港北区盛景钢管租赁服务部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港市港北区盛景钢管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港市港北区盛景钢管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原告贵港市港北区盛景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甘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