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102民初1418号之一
原告:潮州市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春路中段劳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耕大道1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潮州市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潮州市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以已与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潮州市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10435元,减半收取5217.5元,由原告潮州市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苏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