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满与***、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4民初120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涂真龙。
原告**满与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2020年7月23日,原告**满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撤诉。
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计xxxx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