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百俊同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4财保34号
申请人:武汉百俊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58号欣业包装5栋1-2层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Q17T93。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9977847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百俊同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3289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ZDM202042010000000501)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百俊同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2328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636元,由申请人武汉百俊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