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百俊同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2072号
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
法定代表人:吴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
法定代表人:涂真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弼,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同年11月10日,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3元,减半收取计5016.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方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