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20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百俊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欣业包装******。
法定代表人:吴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汉**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真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弼,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百俊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鄂0114财保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232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武汉百俊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百俊同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232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