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2046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萍,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真龙。
原告***与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1元,减半收取计2320.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谢燕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