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2民初251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刚,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9977847X,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涂真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何德保、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红兵于2018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因漏列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