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4民初120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2020年7月2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计xxxx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