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21民初1410号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州支行,住所地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八厂东街。
负责人:张学雨,职务行长。
被告: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油田南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翟士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肇州同人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奋斗街。
法定代表人:邢桂勇,职务董事长。
被告:翟士军,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肇州县。
被告:曲兆影,女,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肇州县。
被告:翟士伟,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肇州县。
被告:邢桂娟,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肇州县。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州支行与被告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肇州同人麻业有限公司、翟士军、曲兆影、翟士伟、邢桂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但由于被告现在地址不详,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州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11.98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艳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