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24执异24号
异议人:肇州县人民政府,住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南环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杰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凤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盛君强
被执行人:黑龙江泽龙粮食加工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三区创业大厦203室。
法定代表人:莫国
被执行人: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油田南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刑有路
被执行人: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
法定代表人:翟士军
被执行人:邢桂勇,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公民,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肇州县。
被执行人:翟士伟,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公民,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肇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凤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泽龙粮食加工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桂勇、翟士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肇州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肇州县人民政府称,2022年3月30日,异议人收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邮来的(2022)黑0624执恢3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共计六份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该起案件的承办人徐东(也是通知书中载明的执行法官)邮寄了执行异议书,该执行异议书于2022年4月13日被拒收退回。期间,异议人尝试与徐东法官进行电话联系,但未联系上。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再次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徐东法官邮寄执行异议书,又被拒收。两份邮件于2022年4月20日退回肇州,后由于疫情管控,异议人无法再次递交材料。2022年5月6日,异议人收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22)黑0624执恢3号之八、之九、之十、之十一、之十二、之十三执行裁定书,决定对异议人共计“债权”金额17330282.72元进行强制执行。异议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只要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不得强制执行。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院邮寄了执行异议书,符合法定程序,(2022)黑0624执恢3号之八、之九、之十、之十一、之十二、之十三执行裁定书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黑执指10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受理申请人大庆市龙凤区凤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泽龙粮食加工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桂勇、翟士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2年3月21日黑龙江泽龙粮食加工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请求执行其对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
2022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22)黑0624执恢3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于2022年3月29日向第三人肇州县人民政府送达。
2022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22)黑0624执恢3号之八、之九、之十、之十一、之十二、之十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泽龙粮食加工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肇州县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
本院认为,异议人称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邮寄了包含异议申请书的邮件,但经本院调查,该邮件上并未注明具体邮件内容及邮寄人任丽娜为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因此本院无法认定该邮件是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政府邮寄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本院并未有关于任丽娜的任何执行案件,因此未签收该邮件。由于邮件被退回,本院未看到具体邮件内容,故不能认作是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了异议。此外,异议人所称的2022年4月14日曾电话联系及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邮寄邮件均发生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载明的被通知人提交异议申请的限定期限外,亦不能认作是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了异议。
综上所述,本院无法认定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关于(2022)黑0624执恢3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异议申请,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慧
审判员 李云鹏
审判员 田 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霍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