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21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州支行,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八厂东街**。
法定代表人:韩光军,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佳庆,男,汉族,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州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油田南路路西/div>
法定代表人:翟士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621执10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