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1民初245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
被告:***,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东市。
被告:大庆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南环路清华园商服(惠康医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国,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庆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肇州县。
被告: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油田南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翟士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闻,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庆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中依法追加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艳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