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塞上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新塞上电力有限公司、灵武市北沙窝林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5822号
原告:宁夏新塞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云波,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武市北沙窝林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林场负责人。
被告:灵武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新塞上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灵武市北沙窝林场、灵武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宁夏新塞上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新塞上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新塞上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4元,减半收取3927元,由原告宁夏新塞上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宇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