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塞上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大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302财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新塞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友谊路南侧银平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宁夏大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积工业园区***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宁03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大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广场支行的银行账号(×××),冻结额度为2321799.70元。2019年4月9日,因申请人宁夏新塞上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大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2019)**字第26号**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故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新塞上电力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冻结的请求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大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广场支行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