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4民初265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清真路72-2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公司。住所地:沈河区先农坛路15号、15甲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