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47号
申请人: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清真路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20977936N。
法定代表人:丛雅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阳,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童,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70号新华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436551XG。
法定代表人:王京。
申请人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771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2101001049900210000006)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7140元;
二、如被申请人沈阳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王淑娟
人民陪审员  张全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万又源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