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沈阳六鑫金银珠宝饰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04执347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六鑫金银珠宝饰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沈阳六鑫金银珠宝饰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人沈阳市宏宇电气设备承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104执34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