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与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经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148248.81元(其中案款146156.81、执行费2092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潘习知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