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民初1581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1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宇,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和田和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迎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7703554572。
法定代表人:徐永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尼瓦·买买提,该公司副站长。
原告***与被告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代  先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由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