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01民初488号
原告: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迎宾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绿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幸福城市花园8幢1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绿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