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3201民初914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教育路80号3号楼3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迎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绝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