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21457、2145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负责人:李振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思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10493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884763。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小区松白路**彩生活物业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60011C。
法定代表人:昌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善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翠荫路636号A3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954972。
负责人:彭善来。
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财富广场**A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9632X。
法定代表人:毛浩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悦怀,女,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0205178。
法定代表人:黄邦平,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TCL国际E城E4幛**C-1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586XF。
法定代表人:周璇坚,经理。
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鹏飞,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830393。
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红荔路**天健商务大厦**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1874W。
法定代表人:韩德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梵哲,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院**楼:911100001000009805。
法定代表人:孙锦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237243。
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教育中路**14403002792599084。
法定代表人:刘继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苑,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057596。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翠兰,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福田大厦**4403002792859622。
法定代表人:熊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汀,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仙,男,公司员工。
上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作出(2019)粤0303民初11183、11184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粤03民终739、74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被告,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思华,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的负责人彭善来,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悦怀,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鹏飞,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高梵哲,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苑、洪翠兰,被告深圳市中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汀、赵紫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1457号):1.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919元;2.各被告连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07月05日至2019年01月03日的利息为440.22元,计为:17919元×4.9%÷365天×183天);3.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1458号):1.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80元;2.各被告连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07月05日至2019年01月03日的利息为483.48元,计为:19680元×4.9%÷365天×183天);3.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共同辩称,根据原告提交的《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可知,此事首先是因为台风天气带来的强降水冲刷围墙;其次是由于翡翠园围墙外侧的棚改区员工随意排放生活用水,棚改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管理以及未设置规范的排水渠道,棚改区的建设单位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为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再次案涉围墙的开发商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案涉围墙时,没有正规的围墙基础,深度较浅,基础不牢,应承担相应责任。答辩人系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商,在围墙倒塌后积极组织抢险和清理工作,未造成因围墙倒塌的扩大损失,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答辩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法院认为答辩人应承担责任,答辩人只应承担补充责任。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2018年6月6日至6月8日,事发的翡翠园小区受到了台风带来的暴雨影响,6月7日,两案中的车辆因围墙倒塌遭受损失,由此可见,两案中的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台风暴雨这一天气因素。翡翠园小区整体质量均符合要求。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围墙倒塌造成的车辆损失与被告无关。二、围墙外侧为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的答辩意见及《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可加,围墙外侧挡土墙上方山体雨水及棚改区员工生活用水冲至围墙外侧形成排水沟,对围墙外侧形成侧压力才是墙体倒塌的根本原因。棚改区施工单位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棚改区排水沟设置合理符合要求,且其提供的现场航拍照片可见围墙外侧存在违建的员工宿舍楼。围墙外侧棚改区自2018年左右开始施工,此前18年间,深圳经历过数十次台风暴雨,围墙始终屹立不倒,可见围墙本身质量过硬,但自棚改区项目开始不足一年围墙便出现倒塌情况,棚改区施工排水带来的影响显而易见,其对围墙的倒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围墙倒塌造成的车辆损失也与被告无关。三、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可知,被告与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存在承包租赁关系,即便排除台风暴雨这一天气因素及围墙外侧棚改区外力因素,围墙倒塌造成的车辆损失也与被告无关,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私自允许车辆违规停放并收取停车费的情况,埋下安全隐患。四、退一万步说,即使排除认定不可抗力因素、外力因素并认为被告构成侵权,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及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提交的事发现场照片可见,两案受损车辆并未停放在小区划定的路面停车位上,属于违停,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共同辩称,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于1969年4月12日与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在该施工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已经明确工程内容结构形式8至9层/两幢建筑面积13573.65平方米,其余道路、给水管道、排水管道以及构筑物均为空白,第一条1.4款合同价款部分,因为建筑面积已经说清楚按照图纸计算,结算时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图纸进行结算。该合同补充协议中第6条修改工程,明确了增加如下部分包括1-6条,但我方没有发现增加围墙部分,被告深圳市中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以及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中均没有围墙部分,而且按照惯例工程是20年前建设,20年前的施工习惯如果需要施工方建设,在图纸上一定会有体现,但现在图纸上根本没有体现,而且查证了我们的会议记录以及交涉相关文件,均未发现实际对围墙进行的施工,因此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五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涉案围墙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不是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二、答辩人对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坏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答辩人为“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本项目工地上依法依规施工,也未对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坏实施侵权行为。涉案围墙倒塌与答辩人不存在任何关系。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是涉案围墙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不是围墙所有人、管理人。二、答辩人对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坏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作为深圳市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施工单位之一,在本项目工地上依法依规施工,且答辩人在工地上已设置排水沟,接入市政排水口,并已通过监理单位验收。三、涉案围墙倒塌是台风暴雨天气和围墙地基不牢造成的。请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并非案涉围墙的施工单位,案涉侵权事实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被告深圳市中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一、其采用当时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88ZJ621设计围墙,该标准为当时我国中南地区正在使用的标准图集《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围墙、围墙大门》,该标准图集适用于广东省。该图集标明了墙体的立面设计及做法、墙体及墙体基础做法、埋深,其设计围墙时选用了该标准图,围墙设计完全满足规范、规程等相关要求,无任何设计过错及责任。二、其对围墙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人为施加外力情况无从可知。翡翠园项目于2000年4月经过验收质量合格交付使用至今,20年来并未收到任何一方对涉案围墙的加固设计等要求,直到收到应诉通知才知悉墙体承受侧向作用力。涉案项目是围墙,非挡土墙、拦水坝,其水平承载力有限,墙体在侧向力作用下有发生倒塌的危险。根据专家组意见原因分析:“1.2018年6月7日受4号台风“艾云尼”强暴雨的影响,从围墙外侧挡土墙上方山体雨水及棚改员工生活用水冲下至围墙外侧。因建筑物与围墙距离较近,形成排水沟,对围墙侧形成侧压力造成围墙向内侧倒塌”,可见墙外侧“侧向压力”是墙体倒塌的根本原因。其在设计围墙时,涉案围墙外为荒地,无挡土墙,也无法预知到今后在围墙外侧的哪个部位将面临何种人为造成环境的变化情况,因此其对围墙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人为改变环境增加侧向压力导致围墙倒塌、产生侵权责任没有任何责任。请法院查清事实,公正裁判。
案件相关事实
一、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是深圳市罗湖区翡翠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被告深圳市中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分别是翡翠园小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翡翠园小区附近棚改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
二、2018年6月7日,涉案翡翠园小区停车场的围墙发生倒塌,致使停放在该停车场的粤B×××**号、粤B×××**号轿车受损。
案外人袁什华就车牌号为粤B×××**号的轿车向原告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险,商业险的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案外人马龙就车牌号为粤B×××**号的轿车向原告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险,商业险的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
因前述围墙倒塌事故,粤B×××**号轿车产生维修费17800元及辅料金额119元,粤B×××**号轿车产生维修费19400元及辅料金额280元。2018年7月5日,原告根据案外人袁什华的理赔申请向其赔付粤B×××**号车维修费和辅料金额合计17919元,根据案外人马龙的理赔申请向其赔付粤B×××**号车维修费和辅料金额合计19680元。2018年6月27日,案外人袁什华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载明:案外人袁什华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包括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2018年6月19日,案外人马龙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载明:案外人马龙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包括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
三、原告提交的《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复印件载明,翡翠园小区围墙倒塌的原因是:1.2018年6月7日,受4号台风“艾云尼”强暴雨的影响,从围墙外侧挡土墙上方山体雨水及棚改员工生活用水冲下至围墙外侧,因建筑物与围墙距离较近,形成排水沟,对围墙外侧形成侧压力造成围墙向内侧倒塌;2.该围墙已使用20年,其围墙基础埋置深度较浅,基础不牢,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倒塌。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原件载明,围墙倒塌的原因是:1.2018年6月7日,受4号台风“艾云尼”强暴雨的影响,从围墙外侧挡土墙上方山体雨水冲下至围墙外侧,因建筑物与围墙距离较近,形成排水沟,对围墙外侧形成侧压力造成围墙向内侧倒塌;2.该围墙己使用20年,围墙基础埋置深度较浅,基础不牢,无构造柱,在外力作用下发生倒塌。两份《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系同一天、由相同专家作出,但内容并不完全一致。
原告陈述其没有《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原件,该复印件是事故发生后查勘员在小区管理处办公室拍照取得的,但时间久,记不清了。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否认其提供过该记录表,只认可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理由是原告提交的记录表中的建议只有三点,并未涉及物业公司,而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议有四点,比原告提交的多了对物业公司的建议,故其印象深刻。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述其提交的《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原件是其向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借出,并于庭审后提供了该局经办人的联系电话。本院电话联系该工作人员进行核实,该工作人员认可是从该局借出,并称只有一份《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本院又电话联系了《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中的高级工程师王继奎、丁桂荣,二人均称当时在管理处办公室先写过一份草稿,后发现有错误后及时修改并销毁了原草稿,最终意见是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存档的这一份;但因时间久远,很多细节想不起了,无法出庭说明情况。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原告作为粤B×××**号、粤B×××**号车辆的保险公司,其向车辆的被保险人赔付事故损失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原告向被保险人赔付17919元和19680元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原告要求自其赔付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两份《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原告的没有提交原件,且出具该意见的专家已予否认,本院不予采信;另一份有原件,虽然不是司法鉴定意见,但系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进行,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且经咨询鉴定机构,因事故距今时间久,已无现场,无法进行鉴定,故对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咨询意见,围墙倒塌的原因有二:一是因台风强暴雨带来的挡土墙上方山体雨水影响,二是因围墙本身的问题,即围墙倒塌非因单一原因造成。因台风强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对造成的损失应减轻责任方的赔偿比例,本院酌定减轻40%,剩余60%(即17919元*60%、19680元*60%)由围墙的建设单位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的立法原意除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中所述的应是针对“豆腐渣”工程,还应包括为了避免认定造成倒塌的责任主体所需时间较长从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或救助,故规定先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赔偿,之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所涉围墙已使用近20年,的确不属于“豆腐渣”工程,但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又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围墙基础埋置深度较浅,基础不牢,无构造柱),如在本案中厘清是设计、施工还是其他原因,势必拖延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时间,故不宜在本案一并解决。当然,如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赔偿后认为应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可另行追偿,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
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抗辩其只承建了住宅,不是围墙的施工单位。针对该抗辩,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庭审后提交了其与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于2000年2月18日签订的《翡翠园室外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由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承建小区围墙、室外道路、室外排雨等工程。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已质证,虽然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原件,但该协议与之前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均是关于翡翠园小区相关工程的,符合常理,故可认定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是施工单位。
关于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抗辩是物业公司允许车辆违规停放造成车辆损失,本院认为,深圳市内小区普遍存在停车位不足的问题,物业公司在不影响消防、居民通行、生活的情况下,适度新增停车位是其积极服务业主的表现,不应过于苛责,且该行为并非导致围墙倒塌的原因,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物业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本院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安全义务有一定的限度,并非所有小区内所有设施发生事故均是物业管理问题。案涉围墙使用近20年,远不到建筑寿命,正常来讲应不会倒塌,除非之前物业公司已发现有问题而未予警示并提请维修、加固,但原告并未举证,故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深圳广电集团《第一现场》栏目2018年6月8日对翡翠园围墙倒塌的现场报道(含视频)显示,棚改区内一幢待棚改的多层楼(空置,无人员居住)的排水口向围墙处排水,有被告认为这是围墙倒塌的原因,应由该楼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该证据属新闻报道,向观众呈现的是拍摄当时的状态,并未对围墙倒塌原因进行鉴定,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21457号)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751.4元和利息(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1458号)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1808元和利息(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1457)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承担103.2元,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承担154.8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迳付原告154.8元。
(21458)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承担121.6元,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承担182.4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迳付原告1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耿哲娇
审判员  叶 云
审判员  黄源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申志敏
附证据: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
1.商业险保单信息,证明原告承保案涉车辆的事实;
2.事故经过,证明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侵犯案外人袁什华、马龙权益的事实;
3.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证明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侵犯案外人权益的事实,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是倒塌围墙的建设单位、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是根据会议记录表所记载的倒塌围墙施工单位的事实,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为棚改区建设单位,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棚改是施工单位,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设计公司,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根据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为围墙的施工单位。
4.赔款收据、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证明案涉车辆向原告被保险人申请理赔的事实;
5.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维修项目清单、更换项目清单、零部件辅料费用清单、维修费发票,证明BF43C6车损失金额的事实;
6.计算书列表、付款凭证,证明原告向案涉车辆支付理赔款的事实。
二、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映居分公司提交的证据:
1.现场事故处理图片(三张),证明现场的真实情况;
2.微信支付转账记录,证明清理现场支付的相关凭证。
三、被告深圳市浩海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提交的证据: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浩海通布心住宅小区翡翠园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证明证明施工单位是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
2.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深龙建施验字2000-0204号、2000-0205号),证明案涉翡翠园小区的工程质量经深圳市龙岗工建设局核验和验收,质量合格,故围墙的倒塌应归责于质量问题;
3.关于山湖居、绿映居、翡翠园停车场承包租赁经营协议书,证明该协议约定被告将三个小区停车场全权委托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租赁经营管理。其中第三条约定“甲方仅对因停车位质量问题危急车辆停放安全如车位天花渗漏水等情况及其后果负责(单在乙方没有及时发现隐患并告知乙方没有及时发现隐患并告知甲方维修的情况下造成车辆损坏甲方不负责任)”。根据该约定,被告因停车位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损坏才需承担责任,但案涉倒塌的围墙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也不在小区规划图纸划定的停车位范围内,且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及时发现隐患并告知被告,故被告对该围墙倒塌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4.翡翠园小区总平面图,证明受损车辆所停放的停车位并非划定的停车位置,车主即被侵权人系违章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气象数据,证明事发时存在台风带来的暴雨这一不可抗力因素;
6.《翡翠园室外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2月18日签订,载明由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承建小区围墙、室外道路、室外排雨等工程。
四、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
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证明围墙倒塌是台风天气和基础不牢造成。
五、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
1.《专家咨询会议记录表》,证明涉案围墙倒塌是由台风暴雨及围墙基础不牢造成的,与中国地质公司无关;
2.《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验收记录表》,证明中国地质公司临时用房排水系统完善,不会导致涉案围墙倒塌;
3.围墙倒塌前现场照片(无人机航拍),证明围墙与中国地质公司临时用房位置关系,围墙倒塌与中国地质公司无关。围墙旁边的建筑物与围墙距离较近,形成排水沟,对围墙外侧形成侧压力,造成围墙向内侧倒塌;
4.深圳市气象台20**年6月5日至6月7日气象预警(深圳市气象台网站下载)、深圳市气象台20**年6月气象预警网页截图,证明围墙倒塌系台风暴雨引起;
5.涉案围墙照片,证明涉案围墙与设计图纸不同;
6.当庭提交深圳广电集团《第一现场》栏目2018年6月8日对翡翠园围墙倒塌的现场报道(含视频)。
六、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公司在2002年才入场施工,不是涉案围墙的施工单位。
七、被告深圳市中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
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围墙、围墙大门(88ZJ621)相关资料,浩海通布心住宅小区(翡翠园)室外工程总平面图,证明在本案中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