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意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奥意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巴州金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7011号
原告:北京奥意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皮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露,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金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方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奥意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州金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奥意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其持有的巴州中油阳光石油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股权价值1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9月15日,被告出资1500000元作为股东注册成立了巴州中油阳光石油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8月5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公司的股权归原告所有等。原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转让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上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奥意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150元,退还原告北京奥意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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