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0民初6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邱县。
被告: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东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8394385G
原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现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