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30财保110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邱县新马头镇布固前街村一组1号,现住邱县。
被申请人: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东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8394385G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维时代科技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东维时代科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西区支行账号为:02×××95账户上存款93281元。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邱县支公司为其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西区支行账号为:02×××95账户上的存款932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