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22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智诚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789843485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10108688394385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335元至青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