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0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二区7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丽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