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1718

申请执行人:***,男,19803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代理人: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二区7213室。

法定代表人:吕志东,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东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