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2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36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巨兴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卓越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天津大街。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卓越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33元,故依法终结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