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03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滇景名筑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胡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昆明市嵩明县。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69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应向申请执行人昆明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67938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1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昆明卓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以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03执18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