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保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福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百官街。
法定代表人:杜治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张亚彬,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华市。
被执行人:盘锦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区长征北2-9-5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沙岭镇。
法定代表人:陈洪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福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亚彬、盘锦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保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