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执恢1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现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府前大街8号创业大厦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刚,系公司经理。
***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7日以(2019)辽0624执12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丹东市振兴区××路××#××××号×××××号房屋。申请人申请对查封的两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过评估公司评估,1103号房屋的评估总价格为1036602元,1203号房屋的评估总价格为1044044元。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决定一拍时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5%,1103号房屋按777451.5元、1203号房屋以783033元的价格进行首次拍卖。但一拍已经流拍。二次拍卖时,经合议庭合议,二次拍卖在一拍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再下浮15%,1103号房屋按单价3996元,总价格660834元的价格上拍,1203号房屋按单价4024.5元,总价格665578元的价格上拍。但第二次拍卖亦流拍。经本院询问,因申请人***不同意接收以上房屋,并申请本院进行变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丹东市振兴区国祥路37#1103号房屋以单价3996元,总价格660834元、1203号房屋以单价4024.5元,总价格665578元的价格进行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何 晓 燕
执行员 苗玉利*
执行员 杨 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焕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