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104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生在读,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执行人: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83664.15元,案件受理费539.1元,执行费1163元。经查,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洼区城建局有工程款已被我院扣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