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111号
申请人: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5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09389.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04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向江苏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无房产信息。
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苏0305执111号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