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8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聚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蒋洪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虎,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顺河街福家苑3栋3单元3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市聚银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州市聚银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徐州市聚银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聚银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77.59元,减半收取3888.8元,由上诉人徐州市聚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琳
审 判 员 王素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新西
书 记 员 陆滢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