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2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顺河街福家苑3栋3单元3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长,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州市聚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人民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蒋洪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虎,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州市聚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孟 娟
审 判 员  王素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董新西
书 记 员  陆滢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