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民初40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现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

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顺河街福家苑3栋3单元3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邓发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