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民初40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现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
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顺河街福家苑3栋3单元3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邓发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