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64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顺河街福家苑3栋3单元3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宝兴县人,住四川省宝兴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雨凡